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4日 责任编辑:省统计局网站管理 来源:辽宁省统计局

(一)为了解全国能源供应、需求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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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 是辽宁省统计局对各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要求,根据省统计局拟订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搜集,并尽量避免与省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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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制度主要由基层年报表、基层定期报表、综合年报表、综合定期报表构成,这些报表反映能源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库存、购进、消费和能耗强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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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能源平衡表(实物量)”、“分行业能源消费量(实物量)”、“分行业终端能源消费量(实物量)”、“能源平衡表(标准量)”、“分行业终端能源消费量(标准量)”、“规模以下工业主要能源产品产量”调查方法由各市统计局自行确定;其他年、定报报表由各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的范围对统计对象进行调查;“地区能源消费与单位GDP能耗”根据相关指标计算和填报;全社会用电量情况由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和各市电力部门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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