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4日 责任编辑:省统计局网站管理 来源:辽宁省统计局

(一)为了解和反映批发和零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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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辽宁省统计局对各市统计局和省直有关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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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制度按报表报告期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实施全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实施抽样调查;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批发和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成交额在亿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实行全数调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施全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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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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