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3日 责任编辑:省统计局网站管理 来源:辽宁省统计局

(一)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全面反映全省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的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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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制度是辽宁省统计局对省(中)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统计主要内容为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统计局所负责行业的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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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制度的统计范围为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非企业法人单位。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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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制度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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