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4日 责任编辑:省统计局网站管理 来源:辽宁省统计局

(一)为了解全国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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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全国统一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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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制度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企业)直属的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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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制度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建筑业企业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其报送单位为具有建筑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和各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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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辖区内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法人单位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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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制度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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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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