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4日 责任编辑:省统计局网站管理 来源:辽宁省统计局

(一)为了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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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的基本的需要。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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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制度统计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投资和国防、人防建设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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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年报和2015年定期报表统计范围为:城镇和农村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及城镇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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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防、人防建设投资统计范围为:国防、人防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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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各级统计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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