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4日 责任编辑:省统计局网站管理 来源:辽宁省统计局

(一)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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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制度是辽宁省统计局对各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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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制度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国家和省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内够国家限额标准的法人单位为国家规模以上法人单位。上述行业和非货币银行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内够省限额标准的法人单位为省规模以上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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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限额标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其它行业为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

省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限额标准: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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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制度统计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劳动报酬、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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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辖区内国家和省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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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制度分为年报表和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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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上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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