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探索完善大市场统计调查》(014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3日 编辑:系统管理员 来源:辽宁省统计局

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探索完善大市场统计调查》(0145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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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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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完善大市场统计调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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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制度的要求,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对商品流通领域的统计调查主要按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统计制度方法来开展,大市场统计调查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统计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由统计系统的统计调查和省商务厅部门统计调查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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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和各级统计系统十分重视商品流通领域的统计工作,已形成比较完整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比较健全的统计调查体系,并构建了满足GDP核算需要、反映市场消费的数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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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形成了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销售额为核心指标的统计指标体系。包括反映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的登记注册类型、营业面积、经营形态、从业人数、工资总额等指标,反映财务状况的存货、资产负债、固定资产总计、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反映亿元以上市场情况的年末出租摊位数、成交额、营业面积指标,并按商品分类目录中的商品类别分类统计各类商品的年末出租摊位数、成交额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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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部门统计调查中,省商务厅于2007年下发了《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情况等报告制度的通知》,建立了商品交易市场情况报告制度。包括反映全省商品交易市场总体状况的市场数量、交易额、拉动就业、纳税额等指标,反映全省年交易额亿元以上市场情况的市场名称、交易额、经营品种、业户数量、拉动就业、纳税额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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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形成了以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体系。按国家统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调查对象根据其经营规模分为限额以上调查单位与限额以下调查单位。限额以上调查对象的限额标准为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住宿业与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对限额以上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实施全数调查,报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等36张报表,分别统计商品销售额和零售额等指标。对限额以下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实施抽样调查,报送《限额以下样本单位调查表》等4张报表,统计商品销售额和零售额等指标。对年成交额亿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以市场为主体实行全数调查,报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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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省商务厅部门统计调查中,以市场经营者为主体,采取半年报的形式,填报《商品交易市场主要指标汇总表》和《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主要指标明细表》,经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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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构建了满足GDP核算需要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数据基础。通过对全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统计调查,既从整体上全面反映了商品流通领域总的发展状况,也从结构上反映了商品流通领域的发展状况。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中,商品流通领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商品销售额是GDP核算的重要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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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由于目前统计基础仍较薄弱,统计调查对象构成越来越复杂,统计人员力量仍不适应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统计部门的统计调查任务仍十分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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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和相关部门的会办意见,经研究,现就您建议中的具体内容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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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拓展市场统计网络,建立沟通联系渠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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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来,省政府高度重视统计工作。2008年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决定”规定,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原则上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统计人员,以满足统计工作的需要。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要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城市社区由一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公益岗位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农村村委会在村委会组成人员中指定1人从事统计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和聘用的统计人员要承接国家和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2012年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11号),“通知”要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适当增加服务业统计人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应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企事业组织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任务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统计人员。目前,全省乡镇、街道均已设立统计工作站或统计办公室,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社区、村委会均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构成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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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提高亿元以上市场统计工作水平。一要协调亿元以上市场指定专人担任统计联络员,与街道统计站统计人员进行报表的日常联络与沟通,确保报表信息的及时、准确,并在条件成熟时,积极推进在有条件的大市场中建立统计工作站(室)。二要拓展与调查对象的联系渠道,增加与调查对象的联系频率。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联系,通过建立联络人员名单、QQ群、热线电话等方式建立起经常性的联系。加大调研与数据质量抽查及业务指导的频率和力度,通过有针对性地实地走访、慰问调查对象,既增进与调查对象的感情,也在与调查对象的联系过程中,通过与管理及统计人员就双方关注的问题如企业经营情况、一套表程序,统计制度等交换意见,搜集和深入分析影响数据的新因素、活情况,及时发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利于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为下一步的统计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三要在各级统计部门门户网站上增加统计知识,扩大统计的影响。四是省商务厅将进一步加大全省市场行业管理力度,积极协调五爱、西柳、佟二堡等年交易额超百亿元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并逐步将省内其他大型市场纳入联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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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强化统计基础,建立数据信息平台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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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信息化建设是统计工作的基础。《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规定,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平台资源,按照国家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标准,改造升级省、市、县三级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加快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向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延伸,乡(镇、街道)统计办公室都要配备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逐步形成覆盖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统计信息传输网络,实现政府综合部门、国家统计调查机构、各部门网络资源共享。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统计部门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的网络互联。《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服务业限额以上企业(单位)调查表联网直报。各级政府要把服务业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统计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网络互联,并督促本行业基层统计企业(单位)配置报表设备,确保联网直报。从2012年起,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在全省实施了限额以上单位在统一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平台上联网直报,即由调查对象直接将所填报的报表通过统一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平台直报国家数据中心,改变了过去调查对象报纸介质调查表,由基层统计部门录入后,层层汇总上报的方式。既提高了效率,又减轻了调查对象和基层统计部门的工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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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联网直报平台的作用,拓宽平台的应用领域。一要积极向国家局争取,逐步扩大平台使用范围,创造条件,让调查对象用好平台。二要提高培训水平,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不断完善联网直报平台的各项功能,确保相关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三是省商务厅将以商务部“全国商品交易市场信息服务系统”为载体,以全省重点商品交易市场为依托,积极探索开展市场信息网上直报工作。对市场的从业人员、新增投资、营业和仓储等基本情况及成交额、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展会等经营情况进行统计,进一步健全信息报送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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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加强统计宣传教育,取得市场主体的支持配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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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统计知识和统计法规宣传教育。各级统计部门通过普法宣传、专业年报培训会、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及继续教育等途轻,对调查对象进行经常性的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利用“统计开放日”和大型普查的机会,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宣传教育。通过统计网站、统计微博微信、中国信息报等新媒体,宣传统计知识。利用《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时机,与人大、政府法制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广泛的统计法宣传教育。经过持续的宣传教育,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认知程度不断提高,对统计法中规定的调查对象的责任与义务不断地了解,基层单位和中小企业基本能够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各项统计制度和基础建设,使统计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保障了源头统计数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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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统计知识和统计法的宣传力度,提高调查对象对统计调查工作的理解程度,增进信任,消除顾虑。一要让调查对象知晓统计法“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的规定,打消调查对象的顾虑,从而提高市场主体的配合与支持力度。二要加大对调查对象对提供统计资料的责任和义务的宣传教育。利用常规统计调查和开展全国性农业普查、经济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调查的机会,让调查对象了解统计法“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规定,使调查对象把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当作责任和义务。三要通过联网直报平台,给调查对象发送有关大市场的综合性和商品供求等信息,为商户的生产经营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四是省商务厅将积极协调市场提供重要商品的供需及价格走势,转型升级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有关政策建议等。加强宣传推广和示范引导,推进市场改造升级,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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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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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辽宁省统计局贸易外经处?巩士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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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24-8690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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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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