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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责任归属 坚持错责相当——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之三

时间:2019-09-10   作者: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点击:


在问责原则中,新增“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在分清责任条款中,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把自己摆进去,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和问责泛化简单化问题,查偏差堵漏洞,进一步明确了分清责任的原则和具体规定。

  “在修订工作中,我们有两条很重要的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问责,分清责任、规范程序,增强问责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二是强化责任担当,防止向下推责,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参加此次修订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同志介绍。

  2016年7月印发的《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问责不力,以及问责泛化、简单化问题。

  比如,华东某市在党建工作督导中,发现该市相关部门存在沙巴体育手机版基层党建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但仅对党委(党组)进行了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无一人受到问责处理。问责本是督促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加压器”,由于以集体责任代替领导干部个人责任,却成了一些领导干部减免责任的“减压阀”。

  又如,东北某市在开展畜牧业专项疫情防控工作中,对工作不力的40多人进行了问责,然而,其中90%为乡镇以下工作人员,20多人为村级防疫人员。问责时找“软柿子”捏,对副职、下级问责多,对主官、上级问责少,找“背锅人”易,找负责人难。

  2016年《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然而,实践中,一些地方避重就轻,出现问责领导干部虚晃一枪,问责下级代替上级、问责一般干部代替领导干部等情况。这些表面上看是对责任界限“傻傻分不清楚”,实质上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对这些搞变通的做法,需要从指导原则、具体操作指南等方面加以规定,予以杜绝。

  对此,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在第三条问责原则中新增“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的同时,还在第五条对问责对象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此外,在第六条新增了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强调“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问责必须抓住“关键少数”,才能督促其真正把责任扛起来。这些规定,既明确“该问谁的责任”,又避免“问了不该问的责任”;既不让问责对领导干部虚晃一枪,避免靶心偏离、问责不力,更不让基层普通干部“背锅”,损害问责工作的公信力。

  此外,第六条第一款对于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的责任作了进一步划分,强调“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就突出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做到不枉不纵。

  “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任,该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该问到什么程度就问到什么程度,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做到严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记者 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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